2008-05-14刊登重大诉讼公告
*ST梅雁重大诉讼公告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原名“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告前身]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股权转让事宜,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引发诉讼,公司现将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04年9月13日,原告的前身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广发证券167945584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8.4%)转让给被告。由于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有关部门的审批,双方于2004年12月26日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因被告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原告同意被告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2006年6月期间,被告与他人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与原告《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了出去。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违反了有关规定,该协议应是无效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为此,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8.4%广发证券的股份返还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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